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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1-2号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尚学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邦涛,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保全。2015年10月22日,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俞夏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