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国根与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国根,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8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章国根。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华钟化纤有限公司。上诉人章国根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藐视公民,出尔反尔,依赖中院改判。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诉请人在2015年4月23日上诉案中就有三项请求。1、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2、继续履行劳动关系;3、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叫我们撤回二项诉讼,只保留一项被上诉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赔偿11个月双倍工资。被上诉人其实前面3项侵害在2013年至2014年12月8日至24日之前,后面侵害发生在2014年12月25日之后,行为完全不同,依照实际无重复内容。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重新立案;上诉人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9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的实质就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该请求已在2015年4月28日一审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了审查。现上诉人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寿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