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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荣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慕静静,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荣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荣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荣涛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原告。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成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