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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彤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结婚后不到半年,2010年6月突然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并且被告未经我同意私自流产孩子;2014年8月25日被告病情再次发作跳楼自杀受伤,在病愈出院后伙同娘家人将我状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治疗费用14.5万元,丝毫不念夫妻之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不能坦诚相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在正在患病期间,需要休养,还要继续做手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6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私自做人流手术,又因急性应激障碍入住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8月25日被告坠楼致伤,因住院治疗费用问题被告哥哥将原告状诉到院,为此双方互不理睬,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现被告伤情没有恢复,需要亲人关心、照顾,如果双方能正确处理债务及各自亲属关系,诚心沟通、互相体贴关心,便可化解怨气,仍是一个幸福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