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松建与被执行人詹彦福、李冬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松建,詹彦福,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祝松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詹彦福,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7420元(截止2015年2月12日,2015年2月13日后利息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芳华、林建福在建阳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芳华、林建福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某某西路(某某艺术馆)的房产(房产证号:某某057、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某某第某某119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世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填充、扣押、冻结期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土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