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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立松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某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田某服刑在监狱无财产,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田某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某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4)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田某付宋某赔偿款15875.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晋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宋某发现被执行人田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