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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韦燕与郑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燕,郑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27号原告:韦燕,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伟,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北苑市场银路浴池,又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晨光路10号正天服饰厂。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5********。原告韦燕与被告郑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成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韦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服装加工,2015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款12572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因被告久拖不付,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工资款12572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原告举证: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欠到工资数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5年2月16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12572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因被告久拖不付,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被告已确认欠原告工资款12572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燕工资款12572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汪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