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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异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刁维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异字第50号异议人刁维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慧与被执行人刘会东、季德庆、黄全胜、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刁维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刁维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执行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刁维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伐审判员 聂 磊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