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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伟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185号罪犯陈伟,男,生于1979年07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广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伟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6月25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06年07月18日、2008年02月13日、2010年01月25日、2012年05月03日、2013年10月23日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五年一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标准分141.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