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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刑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娟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刑受初字第6号自诉人周娟。关于自诉人周娟诉被告人王茜茜敲诈勒索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周娟诉被告人王茜茜敲诈勒索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 晋 安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沈 俐 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桑田美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