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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农工商合作社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农工商合作社,北京中兴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农工商合作社(现名称已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法定代表人皮红喜,社长。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进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兴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周铁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毕洪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西锋,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重兴寺村农工商合作社与上诉人北京中兴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0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清   波审 判 员 高      贵代理审判员 史   晓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园园书记员席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