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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90-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代码00413666-9。法定代表人陈大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荣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苏德伟,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苏德伟城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5日作出的(2014)海执审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苏德伟银行账户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4265.16元。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