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家军与叶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68号原告:刘家军,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叶华林,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军与被告叶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军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华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叶华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军撤回对被告叶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家军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