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丁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丁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9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负责人张瑞,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家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资产处置部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广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资产处置部职员。被告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与被告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