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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泸非执审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泸县人民政府与文礼贵、陈黛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县人民政府,文礼贵,陈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泸泸非执审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学深,县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刘春玉,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文礼贵,男,1955年6月30日生,住泸县。被执行人陈黛群,女,1958年9月27日生,住泸县。委托代理人文礼贵(系陈黛群之夫)。申请执行人泸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泸县国土资决字(2014)12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黄小明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