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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啟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啟祥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234号罪犯王啟祥,男,生于1974年02月04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啟祥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刑满日期:2017年03月11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一次,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标准分142.7分。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啟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啟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