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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9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娟与柯明利、肖建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娟,柯明利,肖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17-2号申请执行人潘娟,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柯明利,男,1953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建萍,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建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