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9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娟与柯明利、肖建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娟,柯明利,肖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17-2号申请执行人潘娟,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柯明利,男,1953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建萍,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建萍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