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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璐贩卖毒品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04号罪犯王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安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被告王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11月1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璐于2010年7月26日上午,伙同他人多次预谋后,携带冰毒142克在安阳华润宾馆等待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该系主犯、犯罪未遂。罪犯王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许林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