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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41号原告金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某某,金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康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