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放诉张希斌、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198号原告王放被告张希斌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放与被告张希斌、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