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蔡良忠,孙忠诚与韦正芳合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948-1号申请执行人:孙忠诚,男,住所地吉林省怀德县。被执行人:韦正芳,女,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韦正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正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正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支行处存款人民币3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