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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树峰申请执行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峰,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峰,男。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远平,该公司经理。王树峰申请执行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和解中,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