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执刑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磐安县人民法院与陈亨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人民法院,陈亨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刑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亨周。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亨周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金磐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按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刑财字第1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卢红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