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运吉与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吉,男,51岁。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竹劳人仲案字第41号,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2015)竹劳人仲案字第41号确定的: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512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914元、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1月至2015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执行费15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在达州市宝弘商贸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82450.3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