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傅水才与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水才,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傅水才,男,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连城县诚裕硅业有限公司,住连城县,组织机构代码:56538957-8。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在网拍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