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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代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彩云,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芳,女,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山,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彩云、韩丽芳,被上诉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国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7元,退还代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小荣审判员  王茂田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