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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何方乾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方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847号罪犯何方乾,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方乾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何方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方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13日缴交罚金二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方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方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