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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上海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卉,女,汉族,系上海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耀忠。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史密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拓捷阡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