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执字第3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01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梁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苏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苏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62×××17)存款1168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