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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晓彬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2015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4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5)第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23时许,被害人于X和被告人李XX与朋友吃完饭后到肇源县古龙镇永胜村校林浴池206号房间住宿,2015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XX去完厕所回到206号房间,趁于X熟睡之机,将于X大衣内兜的人民币2200元盗走并藏匿于校林浴池二楼的厕所顶棚内。赃款人民币2200元已返还失主于X。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起赃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李XX指认现场照片、李XX指认藏匿现金地点照片、李XX在校林旅店厕所顶棚取出钱并数钱的照片、校林浴池整体照片、于X现金被盗时所穿大衣整体照片、大衣内兜局部照片、李XX盗窃的现金照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失主于X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鉴于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 健代理审判员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林向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孔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