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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15-330张敏划拨、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敏,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敏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