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15-330张敏划拨、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敏,女,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北涝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敏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于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