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俊平、胡利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俊平,胡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2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建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平。被执行人胡利光。本院执行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俊平、胡利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俊平、胡利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向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人民币61806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8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俊平、胡利光查找困难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俊平、胡利光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