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0年5月13日,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满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