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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北五关面业有限公司与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五关面业有限公司,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河北五关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晨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龙,系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路晨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保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五关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五关面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北五关面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