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刘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刘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谭爱国。被执行人:刘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牌号为浙A×××××小汽车一辆并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3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