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广南支行与李隆恩、李坤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李隆恩,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祥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鼎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隆恩,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李坤,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隆恩、杨义兵、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隆恩、杨义兵、李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