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繁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繁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532号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增善,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钰靖,系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繁清,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繁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孙繁清的名称有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不准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孙繁清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学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