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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龚雯与龚雯、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257号。负责人:刘宪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忠海,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雯,1987年7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龚雯、全椒鼎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全审 判 员  许程琼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