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爱国与被执行人潘升权、赵民、承德市双滦区海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国,潘升权,赵民,承德市双滦区海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孙爱国。被执行人潘升权.被执行人赵民.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海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国与被执行人潘升权、赵民、承德市双滦区海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潘升权、赵民、承德市双滦区海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准许申请执行人孙爱国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执字第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