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希利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希利肯进出口有限公司,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希利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8号24-5#。法定代表人陈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明,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号附**号17-1。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小河乡顺河村。法定代表人冯先礼,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希利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整体处置被执行人天全县星隆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华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谌志坚助审员 彭宗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