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社与被执行人焦某某、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武威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社,焦某某,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武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58-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社。负责人王某某,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被执行人武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甘肃省金昌市公证处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金公字第10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金公字第121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社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某某将合同中拖欠的借款本息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余款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原合同履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7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蔡国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钟龙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