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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7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滕勇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7493号罪犯郑滕勇,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金永刑初字第1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滕勇犯容留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滕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滕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罪犯郑滕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滕勇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