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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潘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被告石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