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潘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被告石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