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关保芝、毛增才、毛军、毛兵与关保琴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申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增才,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保芝,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兵,男,1979年3月26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保琴,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关保芝、毛增才、毛军、毛兵因与被申请人关保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保芝、毛增才、毛军、毛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保芝、毛增才、毛军、毛兵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郑晓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