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凌曹应诉杨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曹应,杨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凌曹应,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战,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凌曹应诉被告杨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曹应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战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曹应诉称:2013年10月31日,被告因经济原因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2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2014年12月、2015年1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向原告偿还利息3000元、2000元、3900元,共计偿还利息8900元。被告杨战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杨战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凌曹应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2分,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如有违约,被告拿已买的新车作为抵押。当日,原告依约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2014年12月、2015年1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偿还款项3000元、2000元、3900元,余下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引起本案诉讼。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以上事实,有借条、取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取款凭证等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战偿还的共计8900元,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没有约定,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而被告杨战至今尚未付清本金和利息,故该8900元均视为已支付的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依照借款实际支付之日即2013年10月31日开始给付。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2分,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酌情确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凌曹应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已偿还的8900元利息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凌曹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720元,由被告杨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卓胜龙代理审判员 刘 琴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次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