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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谢某,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江某,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兰曲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