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市华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格尔木市华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三川、李功献,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志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市华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市华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以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市华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凯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1元,减半收取2385.5元,由原告格尔木市华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谭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