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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岳杰与马杰委托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杰,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岳杰。被执行人马杰。申请执行人岳杰与被执行人马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8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6月18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杰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马杰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5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杰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马杰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5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杰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马杰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5年11月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该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马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卢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