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柳明与任朝晖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柳明,任朝晖,吕招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商初字第1130-1号原告:周柳明。委托代理人:车爱玲,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碧波,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朝晖。第三人:吕招娣。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甬海商初字第113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朝晖、第三人吕招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准许了原告的撤诉,故应解除该案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吕招娣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文昌街39弄14号401室房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钱 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孙艳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