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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闵云球与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云球,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401-1号申请执行人闵云球。委托代理人赵永明,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明华。闵云球与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结欠闵云球借款本息1312000元。其中500000元由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余款812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若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闵云球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930元,由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负担,因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闵云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给付82193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2193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管明华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373幢1室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还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及管明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六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他房产以及车辆的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0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春艳 更多数据: